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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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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应当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人应向本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本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
3、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5、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委托的,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
6、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取项目和标准执行有关规定。
7、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鉴定机构提出,由鉴定机构决定。
8、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1)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2)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3)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5)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9、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严禁泄漏个人隐私。
10、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或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
11、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或外出鉴定时应承担鉴定人的出庭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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