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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类别

收费项目

基准收费标准(元)

鉴定内容

备注

备注:
1、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出庭作证费等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328号)、《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司法厅文件<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332号)规定,本收费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2、经司法行政部分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以上基准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实际下浮。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鉴定项目,不得拆分项目收取费用;
3、重新鉴定项目可以在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
4、鉴定实施过程中因委托人原因终止鉴定的,根据实际已经发生的工作量情况,由双方协商收费;
5、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减收或免收鉴定费用,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鉴定费用应予以适当减免;
6、司法鉴定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庭作证、进行现场勘验、提取检材等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公杂费等,可参照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另行协商收取。
 
 
 
 
 
 

法医病理鉴定

死亡原因鉴定

3000/例

含照相(录像)、勘验记录、尸表检验、分析死亡原因(方式、时间)或判断致死物(生前伤与死后伤)、出具鉴定意见书

不包括毒物分析。涉及开棺验尸、尸体解剖的按不超过7500元收费

死亡方式鉴定

3000/例

死亡时间推定

3000/例

致死物鉴定

1800/例

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定

1800/例

病理组织切片检查

85/片

含脏器固定、石蜡包埋、脱水、切片、显微镜下观片、出具检验报告书


法医临床鉴定

人身损伤程度鉴定

1200∕例

含照相(录像)、活体功能检查(检测)、医学(影像学)资料审查、实施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检验的,按照规定的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人身伤残程度鉴定

1200∕例

伤病关系鉴定

1450∕例

诈病、诈伤鉴定

1800∕例

劳动能力鉴定

1200∕例

男性性功能评定

1000∕例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1200∕例

活体年龄鉴定

1000/例

医疗纠纷鉴定

5200/例

含对医疗过程是否规范和符合医疗常规进行审查、分析因果关系、出具鉴定意见书

 法医毒物鉴定

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

400/例

含提取样本、检测、出具检验报告书


  文证审查(复审) 

800/例

 含查验送检材料、综合评判(分析)、出具审查(鉴定)意见书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700/例

含医学(影像学)资料审查、损伤和疾病关系评价、医疗措施和用药合理性评价、出具鉴定意见书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700/例

含医学(影像学)资料审查、自理能力评估、出具鉴定意见书


后期医疗费评定

700/例

含医学(影像学)资料审查医疗终结后医疗措施评估、出具鉴定意见书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700/例

 含医学(影像学)资料审查、误工(护理、营养、治疗)时限评估、出具鉴定意见书 三项评定为一个整体项目,不得拆项收费

 治疗时限评定

 70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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