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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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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医临床鉴定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原始病历(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记录);
  2. X线片、CT片及核磁共振(MRI)片等及检验报告;
  3.身份证(未办身份证者须带户口本);
  4.其他特殊检查的报告;
  5.属于交通事故的要带交通事故认定书。
  注:被鉴定人本人必须到场; 一般交通事故、工伤、伤害案件应在治疗终结,受伤3月后鉴定。
 
二、法医病理鉴定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委托方需详细填写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
  2.被鉴定对象的有关临床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各项化验单、病情证明、手术记录、影像学片及死亡证明等);
  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其亲属提供申请书、申请人与被鉴定对象的关系证明、与案情相关的材料;
  4.鉴定人员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法医毒物鉴定(乙醇检测)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理化检验委托/受理表(需详细填写被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呼气检查数据等);
  2、血液(检材)量(每管)不少于3ml,用封闭负压试管盛装,无渗漏,外用包装袋封装。
 
注意事项:
  1、被抽血人须由送检单位经办人陪同,核实确认身份后,应及时进行抽血,并需监督抽血的全过程。
  2、抽血时禁止使用含有乙醇的消毒剂,建议使用2%新洁尔灭消毒液;如使用其它消毒剂,需待消毒剂干燥完全后再抽血,以尽可能减少消毒剂对乙醇分析的影响。
  3、抽血需分A、B两管;A管送检,B管由送检单位妥善保管,以备复检。
  4、建议使用EDTA抗凝剂的真空抗凝管,抽血后需立即轻摇试管,以保证抗凝的效果;使用真空管,切记抽血和送检时勿打开瓶盖;无抗凝剂的血液须注明,因其分析结果为血清中乙醇浓度。
  5、抽血后必须填写好标签,注明抽血时间、抽血地点,需抽血人、经办人及被抽血人的签名;尸体血应注明抽血部位,注明血液中是否混入体液或组织等物质,注明尸体腐败程度(因腐败可内生乙醇成分)。
  6、血液检材需密封,应及时送检,避免直接使用注射器送检,避免高温、暴晒和激烈震荡;如使用真空管以外的容器送检,要求其空腔体积不应过大(不超过血液量的2倍);如不能及时送检,应放在2—8℃冰箱内保存,放置一周以上的血液其乙醇结果变化较大。
  7、送检单位应对血液检材整个流程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送检时间、检验单位、接收人、鉴定人等信息,以避免外界对检验过程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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