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策

资质证书

手机扫一扫
关注我们
鉴定标准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法律政策 > 鉴定标准
关于明确骨折致功能障碍鉴定时机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09-12-1 9:56:31

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

省厅2008年1月印发的《浙江省首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明确了各类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适用问题,取得了积极效果,省法院专门发文要求各级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参照适用。鉴于实践中对《会议纪要》关于“骨折致功能障碍,应在伤后3—6个月后鉴定,但存在骨折内固定并需要拆除的应在拆除后1—2个月后鉴定”的表述产生理解分歧,经研究,现就骨折致功能障碍鉴定时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关于“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的规定,影响关节功能评定的内固定未拆除的,不得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二、对骨折内固定后长期不愈合、年老体弱、特殊部位拆除内固定存在风险,医疗终结而经确认不需要拆除内固定的,可在伤后3—6个月后鉴定。

三、以“骨折形态”条款进行伤残(如压缩性、粉碎性椎体骨折)等级评定的,不属于《会议纪要》规定的范围。
 

2009年11月9日

地址: 浙江省瑞安市瑞枫大道168号(瑞安市人民医院瑞祥院区职工活动中心北首1-2楼)

电话:0577-65866786;65866788 传真: 0577-58887053 邮编:325200 E-mail:wzdhsjs@126.com

Copyright By 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 2011-2016 浙ICP备16003868号 浙公网安备 33038102331784号

技术支持:联科科技   

在线客服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08:00-11:30

下午
13:30-17:00
(5月-9月)14:00-17:30

(周末、节假日接受法医病理、乙醇检测鉴定)

在线咨询

联系方式

电话
0577-65866786
0577-65866788

手机
15325870180

公安短号
650069

公众微信号
扫一扫二维码

手机网站
扫一扫二维码